1.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相抵触。 3.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制定的规章。 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优先适用效力,经济特区法规的优先适用效力。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 6.特别优于一般、新的优于旧的的原则: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与一般不一致的,适用特别;新的与旧的不一致的,适用新的。 林雪 普通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