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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相关政策宣传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7/11/13 11:55:18 人气: 标签:房地产相关政策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其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其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县城是指县人民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辖区。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级人民批准。

  纳税人包括: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其中: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所谓产权出典,是指产权所有人将房屋、生产资料等的产权,在一定期限内典当给他人使用,而取得资金的一种融资业务。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5.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其计税依据分为两种:依据房产计税的,税率为1.2%;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税的,税率为12%。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居住用房出租仍用于居住的,其应缴纳的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从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实际用途,均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1.、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2.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自用房产;3.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房产;4.个人拥有的非经营业用房产;5.税法的相关特殊情况。

  按照《中华人民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营业用房产,均应按照税法在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相关税款。税款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据统计,在曲江新区范围内还有部分纳税人未在西安市地方税务局曲江新区,西安曲江新区国家税务局办理房屋涉税登记手续。

  二、登记时间:曲江新区范围内所有营业用房产的产权所有人、出租人、实际使用人于十个工作日之内到曲江新区税务部门办理涉税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房屋涉税登记手续,由纳税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登记地点:西安曲江新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西安市雁塔南318号拿铁城2楼;西安市地方税务局曲江新区办税服务厅:西安市曲江新区行政商务大厦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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