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购买了狮山镇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去年7月底与装修承包商王某签订了装修合同,约定由王某完成徐某房屋的装修工程,几天后王某的施工队便进场开工。 王某并无装修所需的施工资质,但其不仅承接了徐先生房屋的装修工程,还承包了同一小区的一楼业主滕某夫妇房屋的装修工程。8月31日,王某的工人到徐某房屋内施工,因未带齐工具,工人需到滕某夫妇房屋内拿工具,徐先生便想着一跟去,顺便可以看看其他业主的装修情况。 这个小区一楼的房子均设有地窖,滕某夫妇的房屋也不例外。在看房过程中,因地窖当日并未设置围闭设施,徐某不慎掉入地窖,导致头部和腰部受伤,住院两天后因伤势严重去世。 徐某的家属认为,王某作为施工人员,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没有在施工场所内的安全隐患处设置提示标志或作围闭,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而滕某夫妇作为事发房产的业主,其雇用没有装修资质的王某装修施工,且未对王某的施工行为进行监管。此外,开发商规划建设的地窖存在安全隐患,故王某、滕某夫妇、开发商应当对徐先生的死亡承担责任。 各方协商不成后,徐某的家属将王某、滕某夫妇、开发商告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担事故的80%责任,连带赔偿共67万余元。 近日,南海法院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徐某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进入他人正在装修的房屋具有一定风险,自身未尽到足够谨慎注意义务,存在较大的。而王某负责装修房屋,应尽到安全监督义务,却未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地窖及时围闭,在徐某进入房屋后也没有对其提示,存在一定。因此,认定徐某承担此次事故造成损失的60%民事责任,王某承担40%。 滕某夫妇知道或应当知道王某无装修资质却仍然交由其装修,故应对徐某的受伤与王某承担连带责任。因缺乏理据,法院不支持徐某家属要求开发商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故判决王某赔偿33万余元予徐某家属,滕某夫妇承担连带责任。据悉,除开发商外的各方均对一审判决不服,已提出上诉。 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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